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YDV-113-司執助-5778-20241028-1
字號
司執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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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778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蕭森義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許連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權利性質不明,致執行程序無 從續行,先後經本院113年9月16日、同年月28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於同年月19日、同年10月7日送達,均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