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YDV-113-司執助-5846-20250321-2

字號

司執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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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84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詹郁茹  住○○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江肇基  住○○市○○○道0段000號2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202,800元」記載,應更正為「231,131元 」。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係將扣押之存款434,181元(含手續費250元 )酌留202,800元予債務人,故應將超過231,131元部分駁回債權人之聲請(計算式:434,181元,減250元,再減202,800元,等於231,131元)。原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誤算,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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