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YDV-113-司執消債更-109-20241029-2
字號
司執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偉旻即鄧偉旻 代 理 人 陳建源律師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核發本 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次月起按月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更生方案,業 經本院公告揭示,並合法送達5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債權人於期限內以書面確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逾期不為確答即視為同意,此有本院公告及送達證明在卷可稽,所有債權人均未回覆故視為同意,則全數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同意更生方案(債權額100%),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觀諸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3,880 元,並自認可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於每月15日前給付,清償總金額為279,36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99.9%,該方案確屬公允,且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方案應為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3,880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99.9%。 5.債務總金額:279,364元。 6.清償總金額:279,360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952 2 創鉅有限合夥 691 3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74 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52 5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111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 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