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V-113-司執消債更-124-20241213-2

字號

司執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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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温健良 代 理 人 林珏菁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更生認可裁定理由二第二行以下「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38 8,522元,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5,073元,並自核發本裁定確 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於15日前給付,清 償總金額為365,256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1 5.29%」,應更正為「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388,522元,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5,703元,並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 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於15日前給付,清償總金額為41 0,616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17.19%」。 原更生認可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 件。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及裁定附件一更生方案,因有誤載每期清償 金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數額與成數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5,703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分6年,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17.19%。 5.債務總金額:2,388,522元。 6.清償總金額: 410,616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54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49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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