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YDV-113-司執消債更-170-20250103-2
字號
司執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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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欣怡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王楷評 代 理 人 羅建興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趙榮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更生認可裁定理由二第五行中「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 6.22%」,應更正為「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5.75%」。 原更生認可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 件。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及裁定附件一更生方案,因有誤載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3,780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 3.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分6年,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5.75%。 5.債務總金額:4,731,287元。 6.清償總金額: 272,160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0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9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0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2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 7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9 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7 9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5 10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2 11 趙榮貴 65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