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YDV-113-司執消債清-100-20250207-2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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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 債 務 人 陳震達即陳宗賢 住○○市○○區○○00號7樓之1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代 理 人 李欣怡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代 理 人 蔡宗翰 住○○市○○區○○路00號4樓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及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玉蘭、孫碧珠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及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曹雯琪、吳琬雯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謝政達 住○○市○○區○○路000號1樓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喬湘秦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送達代收人 葉佐炫 住同上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代 理 人 丁駿華 住○○市○○區○○路0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馮景憶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 、3、5、8、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鈺茹、陳瑩穎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姿敏、何宣鋐 住○○市○○區○○路00巷00號7樓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戴安妤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室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小姐 住○○市○○區○○路0段0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健保署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先生 住同上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至10 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 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勝豐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54樓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世雄 寄南港○○○0000○○○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羅慧雯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住同上 代 理 人 袁宜榛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僅有對於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之解約金,此部分預估解約金為新臺幣1,719元,顯已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故無納入清算財團實施變價之實益;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使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未有提出債務人存有其他財產之資料到院,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