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YDV-113-司執消債清-60-20241114-2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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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王繹駩即王力丞即游力丞 代 理 人 韓瑋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就債務人王繹駩即王力丞即游力丞聲請消費者債務清 理事件聲請補報債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申報債權之種類、 數額或其順位;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前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十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債權人申報債權逾申報期限者,由法院以裁定駁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3條第1、2、4、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聲請人共新臺幣(下同)716,32 9元,爰陳報債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王繹駩即王力丞即游力丞前經本院以113 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裁定自113年5月31日下午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後,本院依法公告並載明「債權人應於113年6月20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債權之必要者,應於113年7月10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此有卷附民事裁定及本院公告可稽。聲請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上開公告後,未於上開期間內申、補報債權,本院遂以職權調閱之全國動產擔保線上登記交易公示資料及債權人前置調解時陳報之債權數額列入債權表,並於113年9月20日公告債權表,債權表經合法送達聲請人及所有債權人後,無人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表已告確定,此有本院公告、送達回證等資料在卷可稽,本院亦已於113年10月23日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在案,而聲請人民事陳報狀遲至113年11月1日始送達本院,已逾越本院上開所定申、補報債權之期限,且依消債條例第36條第5項規定,該債權表亦因無人異議而確定,故其超出原視為已申報債權之數額,聲請人自不得再重為爭執,是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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