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YDV-113-司執消債清-64-20250123-3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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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 債 務 人 黃若芹即黃芹即黃淑娟 住○○市○○區○○○街00○0號5樓 代 理 人 李欣怡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詹凱婷、何宣鋐 住○○市○○區○○路00巷00號7樓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 、3、5、8、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鈺茹、陳瑩穎、謝依珊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朱柏青 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先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健保署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先生 住同上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師誠 住同上 債 權 人 黃韻如 住桃園市楊梅區民族五路147巷12弄16 號 黃啟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僅有民國95年出廠之機車乙輛,已逾 行政院公告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機車為3年),堪認殘值甚低;另雖有存款,然餘額甚低而並無處分之實益存在。是依前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實無納入清算財團範圍之實益,此情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使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