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DV-113-司執消債清-65-20241224-2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債 務 人 鍾廷昀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號4樓   代 理 人 劉彥呈律師 債 權 人 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6樓 法定代理人 李根泰  住同上 代 理 人 郭繼承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僅有無解約金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 險契約,此外並無得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顯然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使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