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DV-113-司執消債清-87-20250124-3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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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 債 務 人 官瑞隆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蕭甜恬、梁鐵軍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僅有民國108年出廠之機車乙輛,而 前揭機車使用至今已逾行政院公告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機車為3年),堪認殘值甚低,除此之外已無其他財產存在,評估前開機車價值,應可認為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實無納入清算財團範圍之實益。此情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使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