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追加分配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YDV-113-司執消債聲-5-20250326-1

字號

司執消債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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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5號 債 務 人 郭秋滿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    代 理 人 汪哲論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郁傑、江雅鳳、蘇炳璁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行正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40             樓、41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育麒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2、12、1             3、14、15、16樓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羅朝祺              住○○市○○區○○○路0段00號11樓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哲毅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崇慎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文進              住同上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住同上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蕭甜恬            住同上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奕均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分配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 度消債清字第6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且該清算程序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在案。嗣因尚查債務人有受贈現金新臺幣(下同)14萬2,500元可供重新分配,經本院113年9月12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2號裁定就該款項許可追加分配,此有前開裁定附卷可憑。 三、本件追加分配之財產經債務人自行將前開款項全數解繳到院 ,本院認本件事件單純而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經公告並分配完結在案,有分配表及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追加分配程序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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