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4

案號

TYDV-113-司執-100464-202501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0464號 債 權 人 徐五妹  住○○市○鎮區○○路00號      債 務 人 胡鳳梅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一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封不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50條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一、二之不動產,經本院函囑 地政機關為查封登記,並經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價額共為新台幣(下同)15,511,054元。然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142萬元,及自86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則債權人聲請查封之不動產顯有超額查封及過度執行之虞。是本院於113年11月2日函請債權人自行撤回部分不動產之執行,惟其逾期迄未為之。因此,本院衡諸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有臨路較易售出,且經核定拍賣底價為545萬元,已足清償上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預估土地增額稅為0元)。從而,債權人聲請執行如附表一之不動產,顯逾必要之限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附表一: 113年司執字100464號 財產所有人:胡鳳梅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平鎮區 振平 764 29.84 6分之1 備考 2 桃園市 觀音區 忠富 847 5501.27 3分之1 備考 附表二: 113年司執字100464號 財產所有人:胡鳳梅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觀音區 忠富 847-1 2700 3分之1 備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