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V-113-司執-104099-2024112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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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4099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張益嘉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陳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敦南分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