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YDV-113-司執-104618-2024102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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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461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樓至11 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純如\徐淑慧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徐美琴 住○○市○鎮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僅就債權本金部分繳納執行費,未依 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112年12月1日開始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聲請執行前之孳息、違約金等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113年9月24日(發文日期)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於同年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