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YDV-113-司執-105396-202501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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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539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國能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債 務 人 鄧永金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 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必要限度,並符合比例原則。如有其他方法如扣薪、分期付款、展期延還款等執行方法可供選用,且又能達到清償債務之目的時,應採取對債務人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為債務清償手段。倘若債務人因積欠數十萬元,而執行法院卻採以拍賣債務人所擁有價值約數百萬元或千萬元以上之不動產為清償手段,即屬違反比例原則之適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555號委員提案第12943號說明節錄)。蓋強制執行係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運用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其債務,藉以實現債權之程序,具有公法性質,其主體具有多重關係之特殊性,涉及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係人等,非單純為債務人與國家之關係,因而強制執行實已涉及基本權之衝突,其執行界限須以比例原則內涵為範界依據,在個案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之審查時,須衡量當事人間所追求之利益與所受附屬損害等因素,具體審酌其間之利益與損害是否明顯失衡,以平衡當事人間之利益及公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更㈠字第59號裁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11年促字第7281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 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執行。然查: ㈠本件執行債權僅有新台幣(下同)96,349元及其利息、違約 金,而系爭不動產依公告現值之價額顯示,與執行金額顯有落差,則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是否有違反公平合理原則,自有所疑。 ㈡按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強制執行需兼顧當事人及 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並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亦不能使債務人因強制執行程序而受有更不利益之情,此為強制執行法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後,執行法院所應遵循之原則。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不應僅以債權人之利益為最初與最終之考量,否則將產生不計代價的為債權人執行強制執行程序,以致造成債務人財產可能為不合理之賤價拍賣等,於經濟不景氣時,將造成債務人之重大損害,而債權人亦未必獲利,對社會經濟有不良之影響。(姜世明教授著,《強制執行法之基本原則與理念》,刊登於月旦法學雜誌103年2月版)。另揆諸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之修法說明之節錄,甚且認為債權人應考量選用透過分期付款、展期延還款等方式,以達到滿足債權之目的,強制執行程序之本質既已涉及基本權之衝突,顯知現今強制執行法不僅在考量債權人之利益,更見提出符合比例原則之標的,已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㈢衡諸本件執行之債權數額,債權人選擇對債務人侵害最大之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且債權人聲請執行不動產,將再支出指界費、差旅費及鑑定費等諸多程序費用,並須查報全體共有人及送達地址,共有人如有死亡更須查報其全體繼承人,且土地如有他人占用,亦須查報占用權源等,而因此所得利益極少,惟他人之損失甚大,此際,債權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聲請,顯有違背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所揭露之公平合理原則。是本院於113年9月9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自行撤回系爭不動產之執行,並可提出書狀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財產及所得歸戶、勞工保險、股票及郵局存款等債務人財產資料,並擇取與債權額相當之標的聲請執行,該通知已於113年9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債權人逾期均未為之,則債權人就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附表: 113年司執字105396號 財產所有人:鄧永金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楊梅區 民有 124 5181.92 6分之1 備考 2 桃園市 楊梅區 民有 133 2740.19 6分之1 備考 3 桃園市 楊梅區 民有 197 1191 720分之420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