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YDV-113-司執-105685-20241101-2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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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5685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黃阿水 住○○市○鎮區○○街00巷0弄00號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珮菁間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債權人黃河水」記載,應更正 為「聲請人即債權人黃阿水」。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