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YDV-113-司執-106012-202411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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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601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同上 債 務 人 潘秋榮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之股金債權強 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 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 之存款、股金等債權為強制執行,並查詢債務人之郵局、保險等資料,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後,據第三人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回覆該股金屬黃靖瑩之財產,有第三人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113年10月29日桃信總字第715號函在卷可參,是債權人聲請對非屬債務人所有之股金為強制執行,於法當有違誤,應予駁回。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7條、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