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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4
案號
TYDV-113-司執-107515-2024102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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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7515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陳聖哲即陳川大即馬瀨.阿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名義所載債務人姓名欄其原名 記載「陳大川」有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9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亦未具狀陳報是否已聲請裁定更正之進行情形,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