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YDV-113-司執-110323-2024111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032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債務 人 蔡雨涵即蔡怡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蔡雨涵即蔡怡婷就與債權人創鉅有限合 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所發扣押薪資命令,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 ,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3、4、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每月薪資為新臺幣( 下同)27,000元,因執行命令扣押薪資後,餘額已不敷己身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未成年子女2名)所必需,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對第三人景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扣押薪資執行命令,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每月包括薪俸、工作獎金、年終獎金、績效獎金、考績獎金、紅利、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應領薪資報酬債權全額三分之一,並於上開扣押後債權餘額,經扣繳所得稅款、全民健康保險費或勞工保險費等第三人因為履行公法上義務依法應從薪資債權扣減之項目,債務人實領金額不足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9,172元時,命第三人逕保留19,172元予債務人,其餘部分為扣押。後債務人於113年7月31日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債務人及其須扶養親屬情事後於113年8月2日將債務人對第三人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債權每月酌留必要生活費用數額調整為38,344元。本院於113年9月19日對第三人科德寶遠東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扣押薪資執行命令,內容同上開113年6月27日扣押命令。債務人於113年10月16日,依前揭聲明異議意旨,對本院113年9月19日核發扣押薪資命令聲明異議。惟查:   ㈠債務人因扶養其未成年子女2名每月應酌留生活必須費用為 :19,172元(計算式:19,172元*2/2名共同扶養義務人),再加計債務人自身每月應酌留生活必須費用19,172元,可得本件債務人每月應酌留生活必須費用總額為:38,344元(計算式:19,172元+19,172元)。   ㈡本院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酌留必 要生活費用數額為38,344元,且債務人每月自第三人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得薪資收入約為24,978元(近3個月實領薪資),此有本院113年8月2日桃院增曜113年度司執字第70897號執行命令影本、第三人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債務人薪資明細表在卷可稽,故債務人對第三人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所得薪資應不受本院扣押薪資命令影響。是以,債務人對第三人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可得薪資債權24,978元,加計本院酌留債務人對第三人科德寶遠東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生活必需費用19,172元,數額已達44,150元(計算式:24,978元+19.172元),尚足支應上開債務人己身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則債務人上開異議之聲明,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