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YDV-113-司執-111651-202410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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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1651號 債 權 人 李福明 債 權 人 藍信宇 債 務 人 武陳翠霞(歿) 債 務 人 武塎穎即武陳翠霞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武素芳即武陳翠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所示事項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因繼承之法律關係對繼承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者,依其外觀為形式審查,確認該財產非屬遺產而係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者,即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票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 義,聲請就附表所示事項為強制執行。依該判決主文所宣示,債務人武陳翠霞(歿)簽發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是債權人僅得就被繼承人武陳翠霞(歿)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然債權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事項為強制執行,並主張武陳翠霞(歿)對武祥友(歿)之財產有4分之1之應繼分,稱依113年度家調字第626號分割遺產調解筆錄,債務人武敬逸、武塎穎及武素芳盛就系爭土地直接分割登記自訴外人武祥友(歿),渠等未曾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予武陳翠霞(歿)。本院乃於113年9月24日通知債權人提出資料釋明所欲執行之標的係屬繼承自被繼承人武陳翠霞(歿)之遺產,或該遺產之替代物,或與其固有財產有混合之情。債權人收受通知後,仍執前詞為主張,並無提出其他釋明,無從據以釋明附表所示之財產係屬繼承自被繼承人武陳翠霞(歿)之遺產,或該遺產之替代物,或與其固有財產有混合之情。從而,本件依外觀為形式審查,難認債權人請求執行之財產屬債務人等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就附表所示事項之強制執行聲請,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附表: 1 聲請執行債務人武塎穎即武陳翠霞之繼承人所有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份三分之一)。 2 聲請執行債務人武素芳即武陳翠霞之繼承人所有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份三分之一)。 3 聲請執行債務人武塎穎即武陳翠霞之繼承人坐落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應有部份三分之一)。 4 聲請執行債務人武素芳即武陳翠霞之繼承人坐落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應有部份三分之一)。 5 聲請執行債務人武塎穎即武陳翠霞之繼承人平鎮郵局存款。 6 聲請執行債務人武素芳即武陳翠霞之繼承人員樹林郵局存款。 7 聲請執行債務人武塎穎即武陳翠霞之繼承人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