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V-113-司執-114792-202410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4792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蘇秋慧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徐鈺量 0弄8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法務部○○○○○○○之勞作金 、保管金,經查,第三人監獄設於花蓮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