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YDV-113-司執-116211-202410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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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621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郭慈儀 債 務 人 羅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並無任何所得財產,請求本院查詢 債務人勞保、集保、郵局等資料,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新竹市東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