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YDV-113-司執-116969-202411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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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696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代 理 人 彭昱愷 住○○市○○區○○街○段00號2樓 債 務 人 李志明 住○○市○○區○○路○段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僅就債權本金部分繳納執行費,未依 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開始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聲請執行前之孳息、違約金等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113年10月4日(發文日期)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於同年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