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V-113-司執-117802-202410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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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780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楊國龍即馬愛花之繼承人(歿) 黃忠華即馬愛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楊國龍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 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債務人楊國龍於本件執行聲請前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 卷可稽,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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