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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16

案號

TYDV-113-司執-118004-2024101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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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800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黃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請求本院查   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設籍於新竹市,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債權人   既未指明明確執行標的,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   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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