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YDV-113-司執-119084-202411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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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084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縣○○道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瑋玲 住新北市○○區縣○○道0段00號22樓 債 務 人 陳仁義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保險資料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 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聲請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 務人之保險資料,未依本院民國113年10月11日命令向第三人繳納查詢作業費之必要費用,有第三人113年11月7日壽會遊字第1132186578號函在卷可稽,惟其逾期未繳納該費用,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