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V-113-司執-119548-202410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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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54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素珠即莊陳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南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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