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YDV-113-司執-119754-2024120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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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75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筑萱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勁傑即陳勁傑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者,需提出符合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 1項規定之執行名義,始得為之,又若執行名義有繼續執行紀錄表亦須提出,以明執行之受償情形。次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固據其提出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3497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票字第77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惟觀以該債權憑證上存有騎縫,足徵其後應附有「繼續執行紀錄表」,此亦為債權憑證之一部分,然債權人未提出該「繼續執行紀錄表」,此經本院函命債權人限期補正,迄未獲其補正之,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堪予認定。從而,本件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