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YDV-113-司執-119879-202412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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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879號 債 權 人 陳威霖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號   債 務 人 朱怡樺  住○○市○○區○○路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然未繳交執行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11日以桃院雲威113年度司執字第119879號函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繳執行費,並於113年10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一只附卷可憑,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應認其強制執行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而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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