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YDV-113-司執-119883-202411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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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883號 債 權 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債 務 人 康智凱 賴玟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賴玟瑛、康智凱分別對第三人富 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其勞保投保單位之薪資債權,是應以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而債務人康智凱之勞保係投保於法巴婚紗有限公司,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該公司則設址於新竹市,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或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