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YDV-113-司執-119955-202410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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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955號 債 權 人 陳佩涵 債 務 人 林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旗津區、 嘉義縣,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或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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