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YDV-113-司執-120533-202410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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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053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游錦源 債 務 人 聖燁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義發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債 務 人 陳黃秀蘭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 債 務 人 陳麗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陳黃秀蘭對於第三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債權及債務人陳麗雅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債權,經查前揭第三人址設台北市大安區、松山區、中正區、信義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