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YDV-113-司執-120922-202410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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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092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婕即陳春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促字第8811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請求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人壽保險解約金等債權可供執行,而前開第三人係分別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臺北市○○區○○路00號8樓,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信義區及大安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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