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YDV-113-司執-121065-202410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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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06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王月華即王怡樺 債 務 人 黃允文 債 務 人 王健翰即余淑芬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建凱即余淑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被繼承人余淑芬對於第三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同分行之存款債權,經查前揭第三人址設台北市大同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