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YDV-113-司執-121066-2024101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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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06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葉明德 黃皖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葉明德、黃皖基所有在第三人長 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務課保管之立榮航空股票及未領股息,並請求代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郵局存款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依其聲請狀所載執行標的物之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