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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2
案號
TYDV-113-司執-121246-202411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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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24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蔡政言 住台北○○○0○000○○○ 債 務 人 陳惠珍 住○○市○○區○○街00號7樓之1 債 務 人 傅啟聰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勞作金、保管金債 權,惟查債務人在監於雲林監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雲林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