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YDV-113-司執-122098-202410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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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2098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債 務 人 王俊蒼即王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為由而聲   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設籍於基隆市,有戶籍資料一紙   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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