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YDV-113-司執-123604-2024111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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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604號 債 權 人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債 務 人 周宗誼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之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因未具體指明標的,致不 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提出不動產謄本,該命令已於113年10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本院再於113年11月5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為之,該命令於113年11月7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是故,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