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YDV-113-司執-123606-202411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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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606號 債 權 人 黃阿水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債 務 人 張珮菁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 ○○○○○○○○○)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居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就債務人應負擔本院112年度婚字第494號判決之訴訟 費用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確定訴訟費用裁定之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10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