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債)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YDV-113-司執-123614-2024102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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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6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劉寧成 債 務 人 何旭東即何明發(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何旭東即何明發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持執行名義,對債務人凸 版廣告設計有限公司、陳萬豐即陳復興、何旭東即何明發聲請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何旭東即何明發已於106年9月29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料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就債務人何旭東即何明發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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