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YDV-113-司執-123803-202410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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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80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朱濬哲 債 務 人 蔡吟吟即蔡聿維即蔡玲玲 住○○市○里區○○路○段000巷00號 0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郵局、保險等資料,現執行標的不明 ,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竹縣,有債務人戶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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