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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01

案號

TYDV-113-司執-124427-2024110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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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4427號 債 權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住同上   債 務 人 西雅即GARCIA OLYMPIA FELICIANO            住○○市○○區鎮○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西雅即GARCIA OLYMPIA FELICIA NO所有薪資債權,惟依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資料,及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債務人在台居留資料,可知債務人現於雲林縣受雇第三人,依上開規定,則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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