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YDV-113-司執-124610-202410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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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4610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周念慈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邱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查其投保薪資債 權、股票及保險解約金債權。則於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有無可供執行之標的物及其所在地即屬不明。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貢寮區,非在本院轄區內,本院自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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