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YDV-113-司執-124640-20241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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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4640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仲孝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陳綺 住○○市○○區○○○○街00號5樓 居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一段318巷30弄1 8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復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新臺 幣1,964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迄今仍未補正,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程序,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