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YDV-113-司執-124678-2024111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46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褚鳳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民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須依執行名義為之,且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 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之法定要件;而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行,此有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114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如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除可補正外,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68號支付命令及確 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上開支付命令事件中,業經本院以民國113年11月5日處分書撤銷確定證明書在案,是債權人原執以聲請強制執行之支付命令即屬未確定,揆諸首揭規定,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甚明,且核其情形係屬不能補正,從而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