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YDV-113-司執-124951-202411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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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4951號 債 權 人 周哲宇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尤晨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等之存款,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南市、臺北市中山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或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