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YDV-113-司執-125221-202411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522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星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之存款及其勞保薪資,是應以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設址於屏東縣,而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則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或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