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YDV-113-司執-125408-202501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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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5408號 債 權 人 吳珮瑱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債 務 人 謝西和 住○○市○○區○○○路0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汽車(LN-7736、中華汽 車、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然並未具體陳報車輛之所在地,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3年1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再者,本院審酌系爭車輛已逾29年之久,牌照狀態為逾期註銷,衡情殘值甚低,且職權查得迄今已積欠汽車燃料費新臺幣(下同)6,626元、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1萬元、交通違規罰鍰5,700元以觀,上開優先受償稅罰款,明顯高過於系爭車輛之殘值,並無執行實益,附此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