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DV-113-司執-125520-2025011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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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5520號 債 權 人 陳海琴 住○○市○○區○○○路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王立君 住○○市○○○路0段000號9樓之7 債 務 人 汪俊朋 住○○市○○區○○街00號6樓(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24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10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