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YDV-113-司執-125951-2024102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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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5951號 債 權 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債 務 人 丁柏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經查 第三人係在新竹市、新北市中和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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